“定向就業”招生是為了幫助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培養人才,保證他們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而制定的一項政策。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來源地區和畢業生就業適當結合起來,按國家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考生自愿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志愿并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為定向生。
目前,有國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須在入學注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高校對無故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招生以個人定向志愿為準,考生不再與定向單位聯系,不再與定向單位簽訂協議,考生填報的定向志愿即視為愿意到定向單位就業,定向單位只與委托培養高校簽訂協議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應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學雜費,并根據學習和表現情況享受定向獎學金。學習成績優異的,經定向單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畢業后必須到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年(含見習期一年),服務期滿后允許流動;拒絕去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工作的,須退還所得人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并向學校繳納部分增減費。如學生原定向單位或地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將由分配部門按非定向國家任務招生安排就業。
高校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之前,應按有關規定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用人需求協議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備案。要求高校對定向就業招生的宣傳工作做到詳細、明確,對定向生的就業去向、獎學金設置、定向就業協議簽訂等有關要求應通過招生章程向社會公布
錄取時,要求各有關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須安排在非定向就業招生同一批次,同時向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若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如生源仍不充足,應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高等學校招收委托培養生是我國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它對鼓勵高等學校挖掘潛力,培養更多的人才、更好地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起了積極作用。
高等學校委托培養招生一律實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生之間應分別簽定委托培養。委托生的培養費用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后到委托單位工作。委托生在學期間和畢業后享受與國家計劃內的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養和國家計劃招收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培養費用的來源和畢業分配的辦法不同。委托培養培養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之后回委托單位工作;國家計劃招收的,其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畢業時實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愿,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就業制度,而定向生按規定畢業后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一本定向是第一批重點大學定向招生,包括國防生和面向艱苦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及艱苦行業的定向招生。一般考生在填報志愿時,要明確在第一批志愿中填報,錄取時,各省市招辦可以在一批分數線下20
分調檔投遞給招生院校供選擇。
相應的國家有明確的定向生入學時間享受的待遇及畢業分配等相關規定,考生必須遵守和履行。責任和義務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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